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认为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条款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答辩完毕!”对方代理人,一位带着金丝眼镜,显得很儒雅的中年男律师道。
“双方有新证据提交吗?”戴眼镜的男法官道。
“没有!”
“没有!”
双方同时道。
“再审申请人,你对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入职时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国人就业证、约定的工资标准、仲裁请求事项、仲裁结果、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事项是否有异议?”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再审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王川听到法官的询问后,对其所说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对。
其实早在开庭前,王川就已经将一二审的判决书看了不下十次,早就梳理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所以再次核对相关信息,一是处于谨慎,二是他有点紧张,毕竟高院再审的案子他做的不多,想做的仔细些。
“被申请人,你们对刚才我说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项是否有异议?”戴眼镜的男法官看向被申请人问道。
“我们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片刻后,中年男律师道。
“既然你们双方仅对本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下面我们就争议事项进行法庭调查。”
说完,片刻后戴眼镜的男法官接着道:“被申请人,你们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什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
再审申请人不同于一般员工,他具有就业的优势,可以平等的与被申请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被申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