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了罗教授曾经举过的一个例子。”郑洋开口。
陈益喝了口水:“什么例子?”
郑洋:“一个孩子被鞭炮吓死的例子。”
陈益认真听着,内容是这样的:
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A在河里游泳,孩子B和孩子C路过,两人开玩笑各自悄悄往河里扔了一个鞭炮。
砰!
鞭炮响了,孩子A受到了巨大惊吓,直接导致心脏病发作死在了河里。
问:孩子B和孩子C需不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显而易见是需要的,因为鞭炮的炸响直接导致了孩子A死亡,当然要承担过失赔偿。
本来没有争议,但律师在查看卷宗的时候找到了辩护点,当庭询问孩子B和孩子C鞭炮响了几下,两人都说响了一下。
当时河边有目击者,走访过后得到的回答也是响了一下,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两个鞭炮只有一个鞭炮炸了,那么炸掉的鞭炮来自孩子B还是孩子C呢?
无法判断。
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当事者的推定,既然证明不了谁的鞭炮导致了孩子A死亡,两人又非共同犯罪,主客观不统一,所以两个人不构成犯罪。
当郑洋声音落下,陈益神色微动,隐隐间抓住了什么东西。
“你怎么想?”郑洋问。
陈益没有回答,反问:“罗教授怎么评价?”
郑洋道:“该律师敬业,高水平,维护了法律的绝对公正。”
陈益沉默,听起来有点不讲理,但细细想来的确是这么回事。
“要是两个鞭炮都响了,律师说无法判断是哪个鞭炮吓死的孩子A呢?”
郑洋摆手:“这种说辞法庭不会采纳,如果两个鞭炮都响了,不论哪个鞭炮导致他人死亡,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陈益点了点头,他在想巩庆亮被杀的案子。
郑洋刚才说的没错,在侦查阶段,某些情况下法律辩护也能提供很大帮助。
这四个女人,是不是在玩【我的鞭炮没响】的把戏?
鞭炮的例子是非共同犯,但巩庆亮的死如果真是合作,那可就是共同犯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
“想玩一手完美犯罪吗?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玩火烧身?”陈益自语。
郑洋:“你说什么?”
陈益摇头,加快了吃饭的速度。
范芝梅到底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